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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工伤保险》之贵州省上调社保标准 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均提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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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工伤保险》之贵州省上调社保标准 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均提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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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工伤保险》之贵州省上调社保标准 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均提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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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上调社保标准 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均提高


我(贵州)省上调工伤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时间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该厅与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 据悉,调整对象包括:20xx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五至六级伤残中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增加140元,三级增加130元,四级增加120元,五级增加110元,六级增加100元。调整后待遇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原伤残津贴待遇水平高于20xx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均按照各等级增加标准的60%计算增加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在待遇调整的资金渠道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原渠道支付。
  待遇调整时间从
20xx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