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刑法分则第五章共规定了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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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一 抢劫罪概述
(一)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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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二、抢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如何理解及认定 “非法占有”
1、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1)不法所有说:强调利用或者处分。
(2)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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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占有的认定——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确定抢劫罪中的占有状态形成。
(二)如何认识 “公私财物” 的范围
1、赃物或者其他非法财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抢劫违禁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3、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三)如何理解 “暴力、胁迫” 以及 “其他方法”
1、暴力
2、胁迫
3、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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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避嫌而抢他人财物,后形成事后故意的如何处理
5、采取暴力手段抢回自己写的欠条,或者强行要求他人打欠条或借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6、夫妻一方指使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认定
7、骗取他人欠条后又当场强行抢回借出的钱,或者付款后伪装强盗进行抢劫的,如何认定
8、抢劫所有权属于自己而由他人合法占有或者行政部门依法扣押财物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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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强行抢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或等值的其他财物,如果该行为中所使用的暴力、胁迫导致的后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程度,该强取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三、抢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认定
2、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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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劫罪加重犯的认定
1、如何认定 “户”及其具体形式
(1)公民用于生活的自有私人住宅
(2)公民实际居住的公有住房、通过借用或者租贷而实际用于生活的住宅
(3)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及供生活之用的窑洞
(4)非营业实践的商住两用房
(5)建筑公司为建筑工人搭建的用于生活的临时工棚。
(6)其他用于公民日常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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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的四种情况
(1)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
(2)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
(3)行为人“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挟持被害人一同到另外地点取财
(4)行为人先“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杀害,然后再次入户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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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 及其范围
(1)公共服务性(2)从事服务为客运(3)正在运营中
3、如何理解 “持枪抢劫 ”(持假枪是否构成加重犯)
4、如何理解 “多次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罪的形态问题
(一)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处理
1、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为两个以上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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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要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3)必须具备共同抢劫行为
2 、抢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注意对于抢劫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处理,又要同时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协从犯,正确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抢劫罪的既遂、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