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 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 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 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 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 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 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 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 通报批评;
(三) 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 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 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 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 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 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八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
(一) 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 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 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 员单独执业的;
(三)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 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 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 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 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 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六) 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 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 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 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
(一) 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 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 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 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 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 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 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 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 果的责任人;
(五) 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 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 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