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月刊第二期)
2011年4月26日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的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风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如果签订了了劳动合同,企业就有据可依。
事实上,不签劳动合同,对我们用人单位更不利,应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使用单位人员流动性更大。并且,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我们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相关协议对劳动者进行约束;至于培训费用,也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应对策略
1.合同先行
我们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惯,先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在后。
2.及时签订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人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我们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力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3.预约生效
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久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
4.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劳动合同双发签字盖章难以在同一时间完成,我们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先签字,且暂时不填写签字时间,然后交还用人单位,我们用人单位再给予签字或盖章。这样,用人单位就会在签字时间上掌握主动权。
5.尽早辞退不确定员工
对于不确定是否满意的入职员工,如果决定不录用,尽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让其离开。
注意事项
事实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