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申请复议的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序言
近一二十年,因为城镇化大规模推进,中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多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仍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期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呵护。也期望,能和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盛大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结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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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能够延长,但须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标签: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延期|
案情介绍:2021年1月,宫某、郑某向喀喇沁旗发改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因认为回复违法,于2021年2月16日向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提起诉讼之前,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作出延期通知。宫某、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不推行复议职责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因案件特殊,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了《有关延长行政复议时间的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送达;并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5月24日送达。认为其严格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延期决定,但却于2021年5月20日邮寄给原告,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审理期限的要求,因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原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