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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请复议的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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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请复议的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2/2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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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请复议的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申请复议的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序言
  近一二十年,因为城镇化大规模推进,中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多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仍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期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呵护。也期望,能和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盛大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结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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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能够延长,但须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标签: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延期|
  案情介绍:2021年1月,宫某、郑某向喀喇沁旗发改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因认为回复违法,于2021年2月16日向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提起诉讼之前,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作出延期通知。宫某、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不推行复议职责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因案件特殊,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了《有关延长行政复议时间的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送达;并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5月24日送达。认为其严格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延期决定,但却于2021年5月20日邮寄给原告,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审理期限的要求,因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原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