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 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责任的确认和伤残鉴定之后,就会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一、安全事故的鉴定赔偿概述
人身伤害赔偿,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人身伤害赔偿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是指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时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准则。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人身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财产赔偿也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是惟一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其法律特征是:
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当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须受害人受有利益;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二)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常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伤害所消耗的费用;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例如,住院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