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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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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颁布机构】信息产业部【颁布时间】 2001-8-29 【实施时间】 2001-8-29 【效力属性】有效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 1部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第三条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第四条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第五条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 10份评审材料,并在 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 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电信管理局在每月 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 10日至 20日。第六条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档。第七条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三)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 (四)系统硬件、软件结构; (五)系统支持业务;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术指标; (八)系统组网能力; (九)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 (十)操作维护管理。第八条在电信网上或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试运行的试验报告由试验单位出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