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林业标准化 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标准 化ZK范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系指列入广东省地 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 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主管省林业标准化的工 作机构吓称“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 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全省及中央驻粤从事林业科研、教学、生产、 管理等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申报广东省 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标准制 (修)订和示范区项目需分别填写《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 (任务)书》附表1)、《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任务) 书》附表2),经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国家、省有 关部门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林业 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 项目评审。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各地申报的林业标 准化项目提交给省林业标准化专家组 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申请单位的能力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 见。
第六条审批立项。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 年度计划情况,研究提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省林业标准化示 范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省林业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林业标准化 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后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省农业标准化专项 资金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统一协调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省林业标准化项目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 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省地 方标准制 修)订项目需签订《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合同》附 表3);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需签订《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 目合同》附表切,并编制《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附表5)o项目合同书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定,合同经省 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即生效。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承担单 位应按合同规定落实配套经费,并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期限一般 为2年,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 标准制 修)订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标准起 草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起草程序认真开展调研,做好标 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并及时将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报批稿等各阶段的文本稿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 处理表》附表©、标准编制说明附表7)等书面材料及相关电子文 档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由省林业标 准化工作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条 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标 准化示范组织机构,县及县以下单位承担的示范区项目要成立由当地 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地级 市或所属单位以及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承担的示范区项目领导小组负 责人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省林业局直属单 位主管领导担任。示范区要落实有代表性的示范点,竖立明显的标示 牌(示意图见附图1),建立健全林业标准体系,切实做好标准的宣贯 和实施,并建立示范区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内容的更改。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不得随 意更改项目的实施内容,确需改变的,须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批 准或由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后报省财 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工作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翌年一月底 前,对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 作设想等)进行一次总结,并填写《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实 施情况统计表》(附表8,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地级以上市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盖章后统一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承担单位为省林 业局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要求认真 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及时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 施中出现的问题。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如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