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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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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讨论.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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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讨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法律标准探讨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 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所谓“严重”, 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 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三、法律索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 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 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再次, 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 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 笔者总结, 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 ,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 ,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00 元以上为较大)。 6 ,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