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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SDGJ60—88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
规定》SDGJ 60—88的通知
(88)水电电规规字第20号
    我局于1984年颁发了《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60—84(试行),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5年颁发了《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力 系统设计工作,我局安排华东电力设计院在总结“七五”电力系统设计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结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修改补充原《电力系统 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华东电力设计院1986年提出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 见后形成了送审稿。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计划、生产调度、基建、水电规划 设计和电力设计等单位进行了审查,对送审稿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将审定 的《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60—88颁发实行,原《电力系统设计内 容深度规定》SDGJ60—84(试行)作废。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告我局规划 处。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电力系统设计是提出电力建设整体发展方案的文件,它一般是在 审议过的电力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电力系统设计中:应进一步论证电源的合 理布局,提出网络设计方案并论证其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性,进行必要的电气计 算;应贯彻国民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考虑能源的合理利用;正确处理近期 与今后发展的关系;提出发、输、变电协调的建设方案,并为电力系统继电保 护、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创造条件。
    第102条 批准的电力系统设计应为编制和审批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初步 设计、近期计划及下一轮电力规划提供依据。
    第103条 本规定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级的电力系统一次部分设计,包 括大区系统、省一级系统和地区性系统,系统专题研究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 电力系统设计应符合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根据系统具体情况 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突出若干个重点进行。
    第二章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原则
    第201条 设计任务的依据和上级对设计计划的要求。
    第202条 有关上级部门对本系统重大原则问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的重点。
    第203条 设计区域范围的选定:
    一、大区系统设计一般以设计水平年规划联入电网的部分作为本设计的区域 范围,必要时对孤立地区是否联入系统进行研究。
    二、省一级或地区性系统设计可以限制在其所研究的区域范围内,但应在分 析设计水平年与电网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后确定设计条件。
    三、大区联网的电力系统按联网后的各自的区域范围考虑,联网部分作为联 络线处理,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可根据联网设计或可行性研究中的联网效益予以确 定。
    第2 04条 电力系统的设计水平年一般取今后5~10年的某一年。远景水 平年取今后10~15年的某一年。设计水平年的选取宜与国民经济计划的年份相 一致。电源和网络设计一般以设计水平年为主,并对设计水平年以前的过渡年份 进行研究,同时还要展望到远景水平年。
    第205条 本设计依据的资料及其来源、上次系统设计遗留的问题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