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措施《江苏省行政应诉措施》
江苏省行政应诉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施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实施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立即研究处理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详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汇报、人员培训、旁听庭审、关键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停提升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接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详细单位为应诉工作承接单位;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详细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该主动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厅)联络确定应诉工作承接单位。
其它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考前款要求实施。
第六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其它相关法律文书后,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办理。
第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承接机构,推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搜集、整理、补充证据;
(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四)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五)组织出庭应诉;
(六)负担行政应诉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要带头推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对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包括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提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该出庭。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责任人包含正职责任人、副职责任人和其它参加分管的责任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含该行政机关含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它依法推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被诉行政行为详细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视为被诉人民政府对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能够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中最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接人或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