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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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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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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718( 颁布时间) 20030820( 实施时间)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于 200 3年6月27 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3 年7月 1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3 年8月 20 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7月 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市、县(市)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九条在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业生产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 10 日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应当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 5 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安全事故或设备故障停用抢修的,应在事故或故障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