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1020(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号( 文号)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 年7月 21 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 0年9月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游艇管理第四章渡口、自用船舶管理第五章通航环境管理第六章海上搜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0 年7月 21 日通过, 2010 年9月 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 2010 年 12月1 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0月 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 以下简称搜救) 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珠海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海事机构) 依法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交通、港口、航道、海洋农渔和水务、安全生产监督、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 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港区、桥区水域的航行管理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跨航区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六条海事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划定并公布珠海水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区管理规定。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区,应当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第七条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被引领的船舶,遵守通航管理规定, 服从安全监督管理; 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改变地点登离船舶或者改变引航计划的,应当事先向海事机构报告。第八条船舶、设施、码头及港口相关单位应当保持通信畅通, 值守规定频道,不得占用遇险呼叫频道进行通话。第九条禁止船舶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止锚泊区域锚泊。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遇有紧急情况, 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 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第十条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需在码头进行并靠的, 并靠宽度不得超过泊位的设计靠泊宽度。一千总吨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前款规定的作业外, 不得与其他船舶并靠。第三章游艇管理第十一条游艇所有权人为中国公民, 在珠海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游艇所有权人为企业法人, 主要营业所在珠海且在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