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作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 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 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 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 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以下简称贴花) 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化手续, 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粒贴在应纳税凭证上, 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主以上当事人签订工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主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 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 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