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效能监察实施细则_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企业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管理,促进监察对象正确推行职责,严厉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政令通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落实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命令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中推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监察,是发觉管理漏洞、纠正行为偏差、提升中心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主要手段,保障中心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合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子企业。
第四条效能监察对象是企业各级管理机构及全体职员,监察对象要自觉接收效能监察。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标准:
(一)坚持依法监察标准。
(二)坚持为企业管理工作服务,提升效率和效益的标准。
(三)坚持监督监察和加强管理,立足防范相结合的标准。
(四)坚持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完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标准。
第六条效能监察应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和查处案件惩治腐败相结合,和完成任务提升效率相结合。效能监察工作能够采取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改善和综合监察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效能监察应坚持正当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理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有效利用多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工作效能。
第九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约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协议等预定目标,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第十条效能监察应坚持效益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企业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企业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组员由企业纪检监察室责任人及各子企业党组织责任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责任人任办公室主任,企业纪检监察员和各子企业纪检监察专员为办公室组员。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效能监察工作,抽调人力形成综合监督监察力量,作出改善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提议。
(二)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部署和立项,实施方案、总结汇报、监察提议书的审批。
(三)对阻挠、干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监察提议的,追究责任并报请企业给处分。
(四)国家相关法律及企业相关要求给予的其它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制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帮助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
(二)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委托范围内,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推行对应职责。
(三)负责效能监察信息搜集、调查研究并提出效能监察立项提议、实施意见。
(四)要求监察对象提供和监察事项相关的协议、帐目、统计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责令监察对象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监察事项包括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负责核查监察项目标相关问题,并提出奖惩提议。
(七)督促效能监察提议的落实和反馈,提出完善制度建设的提议。
(八)搜集整理和监察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建档立卷。
(九)组织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经典经验。
(十)完成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监察对象的权利(一)对效能监察人员给的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有异议的,能够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有权要求和监察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和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范围和内容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在企业部门日常综合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关键监督监察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尽职尽责、勤奋高效;
是否按要求申报、受理、处理关键监察事项;
是否按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纠正并提出改善提议,提升实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在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中,关键监督监察:
(一)是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设施设备、后勤办公物资、生产用车等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