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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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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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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929(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 6年11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 0年9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 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 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第九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第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 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 折旧费归集体所有。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 享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