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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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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结算案例案例题: 1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 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 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审单后, 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 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 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 L/C 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答: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 实质为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 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 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2、有一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 45 天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 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 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 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 在此情况下, 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 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 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答: 在托收业务中, 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息, 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 且开局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 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3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 100 万美元, 购花岗岩石块, 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 证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为什么? 答:( 1 )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