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
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
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 免税、 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 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
第二章 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
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附件一);
(二)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 (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
资料是否齐全;
(二)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 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 2 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
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 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 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 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
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 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纳税人减免退 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 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
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做出决定后, 应在 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中,对依法不予资格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