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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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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琥珀 2021/2/26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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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 76 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 的通知》(卫妇社发〔 2012〕35 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 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
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 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 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
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
第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 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 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 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三)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 2 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等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
第三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惯, 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