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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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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1/2/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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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
  摘要:2009年3月,澳门特区颁布了关乎全局性的《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中外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具有重要的政治与法制意义。从文本规定上可以看出,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具有刑事性质的普通立法,与《澳门刑法典》及其他各单行刑事法律应当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无论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有着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研究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方式、法人犯罪及刑事责任、有效实施等重要问题,可以对我国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为完善“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
  
  澳门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为维护国家安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澳门特区于2009年3月颁布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由单一制国家的某一个地区进行一个关乎全局性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世界上是一个特例和创举。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不仅体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而且充分表明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是维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澳门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础。然而,这样一部事关全局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至今,并未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法文本内容的解析、法理根基的探究以及有关理论问题的考量,表明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国两制”下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昭示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正当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并期望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一、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文本规定及性质
  
  为维护国家安全,澳门颁布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无章无节,全文共15条。其基本内容:第1~7条规定了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种犯罪行为及处罚;第8~15条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附加刑、适用范围、减轻情节、修改《刑事诉讼法典》、补充适用及生效等。在此仅就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刑事责任的主要条款作一阐释:
  
  叛国是指中国公民作出“加入外国武装部队械抗国家;意图促进或引发针对国家的战争或武装行动,而串通外国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在战时或在针对国家的武装行动中,意图帮助或协助执行敌方针对国家的军事行动,或损害国家的军事防卫,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协议,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作出以上任一犯罪行为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属作出“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1条第1~2款)。
  
  分裂国家是指“以暴力或其它严重非法手段,试图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主权分离出去或使之从属于外国主权者”.作出以上任一犯罪行为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属作出“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2条)。
  
  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指“以暴力或其它严重非法手段,试图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职能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作出“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3条)
  
  煽动叛乱是指“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实施本法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者”或者“公然和直接煽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成员放弃职责或叛变者”.作出以上犯罪者,均可“处一年至八年徒刑”.(第4条)
  
  该法第5条是关于窃取国家机密方面的规定,即“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第1款)“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的指示、指令、金钱或有价物进行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的间谍活动,或明知该等实体或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但仍为其招募人员,提供协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第2款)“利用职务、劳务身份,或者有权限当局对其所授予的任务的便利:(一)作出第1款所指行为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二)作出第2款所指行为者,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3款)“因职务或劳务的身份,或者有权限当局对其所授予的任务而保有国家机密:(一)公开国家机密或使不获许可的人接触国家机密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的指示、指令、金钱或有价物而向其提供国家机密者,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三)因过失作出(一)项所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4款)
  
  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机关或其人员以该组织或团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