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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本【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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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本【可编辑版】.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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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范本致张某先生: 太原市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您的要求, 指派本所律师就您与太原江阳化工厂有关股东权利与股东利益的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股东权利证明书》; 2、《太原江阳化工厂 2 年的财务报表》; 3 、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 4 条; 2、《公司法》第 53 条; 3、《公司法》第 98 条; 4、《公司法》第 119 条第 1 款; 5、《公司法》第 153 条; 6、《公司法》第 167 条第 4 款;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本法法律意见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及司法解释, 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您所在的太原江阳化工厂于 2002 年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即每名在职职工以工龄换置约 4 万元左右的原始股份, 自 2000 年以来,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却未向职工分红,管理层口头承诺将来公司上市之后全部兑现分红, 但据知情人了解, 公司盈利有虚报嫌疑, 实际情况是公司经营不善, 资产缩水严重, 濒临破产境地。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第一, 自从 2002 年公司改制以后您以工龄换置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4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及《公司法》 157 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自 2002 年以来在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的情况下, 您有权获得分红。但公司却从未向您分红, 这侵犯了你的获得分红的权利。第二, 根据《公司法》 98 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疑。”首先,你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利益分配的规定。其次, 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近两年来的《公司财务报表》来确定公司目前的盈利是否有虚报嫌疑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是否真的是公司经营不善, 资产缩水严重, 濒临破产境地。第三、《公司法》 119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五十四、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 54条: 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⑶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因此, 你可以向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