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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1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八)《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正常招标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继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手段恶劣、方法隐蔽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能够在责令期限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责令期限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