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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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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2/27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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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抢劫***案件辩护词

  被告人张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劫取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既遂,一次***未遂。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实施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法庭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公诉机关有关张XX第二起***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021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程中,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她确实有实施***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剧烈反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脚步声,因为自己害怕而逃离了现场。

中国《刑法》要求,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辩护人认为,张XX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施***犯罪准备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不具有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张XX因为自己心里害怕,停止了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原因,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故不宜认定为***未遂。

二、对张XX的量刑应该酌情考虑以下情节

张XX每次抢劫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能够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