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90530( 颁布时间) 19990530( 实施时间)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 9年5月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单位, 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和情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管理统计信息、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对统计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权。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及统计人员,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执行综合统计职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统计咨询业的发展, 规划管理统计信息咨询市场,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各类统计机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各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对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 不得授意、强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自行修改或者授意、强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 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据实报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统计主管部门,对与统计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 必须经过统计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统计证》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对在岗统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统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的调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项目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