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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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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法》第232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在上约定 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并反诉要求确认有效,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法》确有 有约定从约定 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中确实没有明确期限, 直至拆迁 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