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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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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共五章40条
二、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照
对新旧两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对比,明显体会到新的《办法》更趋务实,也更具操作的指导性。详细的比较是:
1、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适应现在的人才流动大的趋势。
2000年5月8日发布的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2、新《办法》对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会计类专业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比旧办法更为严谨,使办法执行机构能够有更切实、明确的依据。
2000年: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005年: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新《办法》明确了对于“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新添加的内容。
2005年: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新《办法》就从业资格取得条件问题,取消了旧办法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具备“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000年: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2005年: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5、新《办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旧办法只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新《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比旧办法的表述更为实际、客观,更利于实际操作。
6、新《办法》对于被依法吊销资格的人员不得取得从业资格的年限做了明确规定:5年。
2005年: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