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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经典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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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经典案例.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1/2/28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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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经典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经典案例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A项应选,本题中的甲与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之一,故乙“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B项不选,本题中的乙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但该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为:  
①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②须债务人有以下3种行为之一: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对于无偿行为,不论债务人、受让人有无主观恶意,均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即必须以受让人恶意为要件。也就是说,在有偿行为的情形下,需以债务人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受让人为善意,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③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则撤销权不能成立。 
(2)《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结合本题题干所给信息“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乙没有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其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乙“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C项不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本题中债务人甲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并未到期,故债权人乙不能行使代位权,故C项表述错误。相关条文如下:《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D项不选,本题中丙对乙并无侵权行为,故甲“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相关知识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