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3/1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
2019年7月9日,农信社与利全公司农信借字(2019)第236号借款一份,约定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肆点肆贰伍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农信社与毓财公司、金山公司签订了农信保字(2019)第236号保证一份,约定,毓财公司、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利全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农信社有权要求利全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毓财公司、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山公司抗辩,毓财公司曾于同年7月4日就利全公司向农信社借款担保一事向金山公司作出书面承诺, 如借款有纠纷或利全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与金山公司无关,由毓财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 [u1] 此外地人引此外信贷员承诺并证实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借款担保是附有条件的。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担保后,利全公司为金山公司再作担保。然而,利全公司就金山公司从汤庄分社借款担保一事不再提及和履行。违反《法》第45条第一款: 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规定。金山公司要求免去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农信社与利全公司与毓财公司、金山公司签订的保证系各方当事人事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审理此案,要正确理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附条件,是指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生效或者不成效的限制条件的。
所附条件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其法律特征:第一,所附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第三,所附条件是用来限制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第四,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依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根据条件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效力取决于某条件的发生为积极,取决于某条件的不发生为消极)。
条件作为民法上的法定概念,指的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未来不确定事实,其外延比日常用语中的条件概念要小。故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所约定的 条件 常常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上称其为 不真正条件 。产生原因为:第一,过去或现在已确定的事实为不真正条件;第二,法定条件为不真正条件;第三,超越意思自治的界限,违反法律、法规强行规定的不法条件为不真正条件;第四,不能实现的条件是不真正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