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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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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3/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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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区域内全部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详细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计划、发改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推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计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制订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计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详细实施。
  第五条依据市场发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计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依据城镇市场建设发展计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计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提议,确保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完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和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该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正当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需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根据《消防法》的要求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要求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依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一样,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能够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和县市场服务中心签署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推行经营管理职能,尤其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和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要实施关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时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安全检验。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置菜农自产自销区,方便群众,同时配合县城管部门强化周围城区市容管理,提升市场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