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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粤价[2002]35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现就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
    二、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1)。
    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表2),拖曳费标准由全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四、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再区分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
    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停放费。故障车辆的拖曳应与车主商定停放地。
    七、拯救车应要求到达拯救现场后,因其它原因不需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中相应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八、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司机)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业务经营者,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规定拖曳业务经营者,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司机)接受特定拖曳经营者。
    九、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十、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粤价函〔1998〕111号文、粤价〔1995〕216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辆
车 型 分 类
拖车费
吊车费
10公里
以下
11-20
公里
21-40
公里
41-60
公里
60-100
公里
100公里
以上
不分路程
远近
二轮摩托车
48
84
120
156
180
240
120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96
156
204
240
300
360
120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
240
288
336
384
432
480
600
座以下客车
2-5吨(含5吨)货车、21-50座客车
300
360
408
456
504
540
72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60
408
456
504
552
600
840
8-15吨(含15吨)货车
480
528
576
624
672
720
12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54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