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养殖合作社相关制度.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1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养殖合作社相关制度.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1/3/2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养殖合作社相关制度.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物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 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 未满休药期 的牲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 等。
6、做好用药记录, 包括:动物品种、 年龄、性别、 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 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 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 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羊出售或迁移, 提前 3 天向上级动 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 并取得《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
2、自宰自食时, 在屠宰前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 宰、食用。
4、引进种羊, 在引进之前, 须向上级动物卫生 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 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 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 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 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 用具进 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 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 禁止畜禽进 出合作社。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 同群动物数量、 免疫 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 负责人、 报告人及联系方 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 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合作社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 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合作社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 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 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 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 1 次,及时清
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
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 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 1 次, 周围环境一月消毒 1 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 1 次消毒。 疾病发生 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 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 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 1 次。
8、合作社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 发酵处理利用, 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 防止粪尿污染环 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合作社的牲畜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
“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 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合作社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 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合作社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牲 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
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牲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合作社的牲畜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 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 牲畜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 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 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 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以下内容:
1、养殖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 名 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牲畜发病、 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农委备案, 取得畜禽养 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