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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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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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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XX市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历时半年,以XX市物价 局胜诉而告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随着公民的法制意 识不断增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即是一 件很典型的公益诉讼。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垄断行 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应当谨慎操 作,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司 法审查,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物价干部应当把握住:坚持 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不动摇,坚持清费治乱减负营造良好 投资环境不动摇,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不动摇。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全面提高执 法水平,树立物价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现将该案例介 绍、剖析如下,供大家参考。一、案由20xx年5月13日, 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政公用局《关于公交票制改 革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 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省物价局的委托,于20xx 年7月26日举行了 “公交票价改革价格听证会”。根据江 苏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 会审议,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于20xx年8月27 日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并于8月29日在汉府饭 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xx年9月12日,市民陈
某向XX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我局行政许可彳亍为违法,请求 撤消XX市物价局宁价服276号《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 的第一项内容,即“改革现行的***月票卡、学生月票卡和 普票卡,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IC乘车卡”。原告 诉称,月票不是价格,是福利和制度,而XX市物价局作为 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只能管价格,276号批复实际上是取 消了月票,超越了职权范围,侵害了其作为IC卡使用人的 利益。二、法庭辩论的焦点20xx年10月17日,玄武区人 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 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批复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月票是制度,是福 利、政策,不是价格,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由法律、法规确 定,而被告是价格主管部门,其作出的批复名为票价改革, 实质上是取消了月票这种福利制度,超越了职权范围,是无 效的。我局辩称,《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的是对现行的公交IC卡计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将目前按月 计次和按次计费并存的票价方式,统一改为按次计费、可跨 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其内容涉及的是价格问题,属于价 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无论是按月计次的月票还是按次计 费的本票,只是公交票价的不同方式。原告还提出,xx市市 政公用局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而物价局 作出的却是《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票制和票价虽然
仅是一字之差,但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价格,是完全不同的内 容。我局指出,市政公用局提出虽然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 的请示》,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措辞问题,其请示的核心内容 以及后来提交的听证申请等涉及的是票价调整和改革,且市 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票制改革的请示后,市政府批转给市 物价局承办的确是票价的改革和调整,因此,我局就此批复 改革公用IC乘车卡的计费方式和具体价格,并未超越法定 职权。三、法庭判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