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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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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学****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出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出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但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要求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对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立即固定,证据保留最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但对证据的搜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留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留环境各方面全部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正当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正当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行政赔偿、赔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要求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能够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要求行政行为显著不妥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但审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利用自由裁量权既要正当,还要根据合理行政中的百分比标准,作出合理正当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通常全部比较重视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重视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多种原因限制,单人问询,事后署名,有时还会出现问询人时间冲突,有时即使时间没有冲突,但问询地点距离较远,问询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抵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