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时间:1998-6-11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下列承受单位和个 人为契税纳税人:
(一)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 其它组织;
(二) 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所有权。包括: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 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 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
(三)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 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 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前款两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
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 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 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 的免征契税。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
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税率和第六条 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 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 合***民币计算。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 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