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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古勒鲁克乡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共伽师县古勒鲁克乡委员会
古勒鲁克乡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 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乡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 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 人员;
(二) 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 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
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三) 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 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 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 时申领《暂住证》;
(四) 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 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 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 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 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 所。
第五条 流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