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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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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 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 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 拘传
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 负责人批准;
(2)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 2人执行;
(4) 辖区以外执彳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时间
三、 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 的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 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 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1) 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 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 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的程序
(1) 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 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
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期间(计算;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四、 监视居住
适用的对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57条)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