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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断、预防性健康检查等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范围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 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审定专家从 《天津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专家库》和《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评 审意见的审批上报、向申请机构发放证书或反馈评审意见。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按服务能力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属卫生 部管理,本办法仅适用于乙、丙两级的管理。
本办法还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分别进行管理。其 中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仅适用于普通诊断
X线、工业探伤、行包X射线检查、料位计、 核子称、水分计、厚度计等场所检测和评价。
本办法将职业性健康检查按技术服务能力分为甲、乙两级进行管理。
第十条申请不同级别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
(二) 申请机构的人员条件应当满足附件1中表1的要求;
(三) 申请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应当满足附件1中表2的要求;
(四) 具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应当满足附件1中表3的要求;
(五) 申请诊断和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乙级资质要求对卫生部规定重点检测项目 (附件1的附录1)中,化学因素检测应达到55%以上,物理因素检测应达到70%以
上,粉尘因素检测应达到80%;
(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应具有常用医用X射线 诊断设备质量控制和中子防护检测和评价的能力;
(八)职业性健康检查甲级资质应具有相应职业病的诊断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必须通过卫生部指定单位组织 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性能比对或检验考核,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应级别资质的除满足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外,还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建立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职业病防治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天津市职业病技 术服务人员培训证书》。在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后,才能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市卫 生局每2年组织一次全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不定期培训。
职业病诊断师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的内容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为主。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与其各自业务内容相关的规范化的 考核试题及盲样库的建立和管理等技术工作,试题及盲样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试题内容和考核盲样应与各类技术服务需用的法规,标准符合;
(二) 试题库应包括复训试题、现场考核试题、评价及现场模拟试题等;
(三) 试题库中不同试题数量应不少于5套,盲样应能满足6〜7个单位盲样审
查的需要;
(四) 承担盲样库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的责任,盲样库必须保证样品的有效性、
准确性;
(五) 负责现场考核试题、盲样及其答案和参考值的密封和其他准备工作,并 及时向现场联络的工作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或者出售,如果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