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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 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 求的补充规定。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 >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 级 3,500 0 5 1 10,000 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 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 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 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 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 部应及时消毒。
(4)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 应按要求灭菌。
(6)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 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 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 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2) 工艺用水系统
(3) 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 设备清洗
(5) 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 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 >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 级 3,5000 5 1 10,000 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 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 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 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 行指导和监督。
(2)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