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卫党[2003]7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民营及驻深医疗机构:
《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已经中共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正确行使其职权,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代会是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职代会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职代会新组建或换届,必须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党、政、工有关人员及职工代表。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秘书、代表资格审查、提案、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人员)。
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开职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安排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时,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职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单位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正式会议前十天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五、做好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
届中召开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代表产生
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凡享有公民权利的职工,均可参选职代会的代表。
第十条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10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占其总人数的10%;500-1000人的单位,代表占其总人数的15%;500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占其总人数的20%;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职代会相同。
第十一条代表构成。职代会的代表应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工作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以科室、部门设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选区职工半数才能当选。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也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所在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单位工会委员会后,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条件、代表结构比例和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按选区建立职代会代表组。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五条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代表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经原选区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由代表组向单位工会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单位工会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代表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由原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代表由单位工会提名,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有以下权利:
1、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与职工代表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诉,工会组织应积极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直到圆满解决为止。
第十九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