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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路径、方法及问题.doc

上传人:6188 2016/5/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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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龙源期刊网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路径、方法及问题作者:万庆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 年第 2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职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监所检察人员如何合法准确履行这一职责,同时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权利;提出死刑执行监督面临的问题,建议完善相关的规定。关键词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监所检察死刑罪犯权利保护作者简介:万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3 ) 07-077-02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为我国刑罚体系也是目前世界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其所具有的惩罚性与痛苦性是无与伦比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权利,作为刑罚执行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自然涵盖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自 2013 年1月1 日起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原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担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改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是对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进行了调整,使部门职能分工更趋合理,同时,也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新的监督职责,带来了新的工作挑战。为合法准确地履行这一新增的监所检察职责,笔者将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路径、方法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方面进行简述。一、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人员应当从以下五方面着手进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一)加强对死刑罪犯的日常检察工作我们知道,死刑案件的执行程序是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存在不可逆转性,具有防止错杀的功能。一旦错杀,既殃及无辜的生命,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尽管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潮流,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保留死刑是完全必要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同时,我国当前还存在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刑罚虽然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是社会防卫的重要手段之一,死刑也不例外①。作为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首先,要严格掌握死刑执行的条件和了解案情。监所检察部门并不是死刑案件的承办部门,临场执行监督的监所检察人员没有参与死刑案件的实体审理,不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必需翻阅卷宗了解案情,通过驻所检察官谈话、管教谈话等驻所工作, 密切留意死刑罪犯的思想状态、身体情况。其次,要注意听取死刑罪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异议和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所作的辩解,例如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驻所检察龙源期刊网 官收到此情况后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简单对待“翻供且喊冤不服”的情形,更不能置之不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第三,在日常的巡仓检察工作当中,要注意收集死刑罪犯所提供的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线索材料,尽量避免出现在死刑执行当天因罪犯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立功线索,从而中断执行的情形,影响或导致司法效率降低。(二)做好死刑执行前的检察准备工作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应当包括整个执行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