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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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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使 用新技术、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 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材料使用和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材料生产(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 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国土资源、经济发展等部门依照 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环保 和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 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 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名录中选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质量监督 情况。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 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申请表;
(二)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代理委托书(有代理企业时应提交);
(五)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应当提交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书;
(六) 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提交商标注册证;
(七) 一年以内的、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 格报告;
(八) 产品执行标准;
(九) 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提交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给予备案并上网公 布。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办理建设工 程材料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在本市停止销售以及备案 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经备案建设工程材料而未使用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要求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民用建筑工程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专家依据 或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 进行具名评审,评审通过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颁发《厦门市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 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评审专家除依据或参照评审 标准外,还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材料市场使用效果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墙体材料取得建筑 节能材料认定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优惠政策。
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可按 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有关税收的减免。
第十三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 不少于50%的建筑废弃土、江河(湖、海)淤泥、工业废渣等利废材料的墙 材制品除外。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退时,可以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的比例量予以返退。具体返退 办法和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 料的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价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 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并优先使用以下经建筑节能 认定的新技术和材料:
(一) 新型节能玻璃、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
(二)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 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 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五)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 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