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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65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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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65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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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65号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 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 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 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 定。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 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 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重庆市建设委 员会
-=-00九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 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 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 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 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 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 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 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 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 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 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 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 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 付办法中规定。
六、 用工主体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 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 本人各持一份。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七、 施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 清欠预警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 ] 65号)要求, 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八、 用工主体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 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主体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 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九、 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2),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 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 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体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 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方 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十、用工主体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见附件3) 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 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工资表由发包方审 核并留存备查。
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施工企业要按 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4)确 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
十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 制、监理单位监督制、施工企业总责制、用工主体负责 制。即:用工主体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 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监理 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依法 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时,要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十二、发包方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 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用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 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用工主体承担农民工 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 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