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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共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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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 补偿和安置标准,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用地单位和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 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区 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60%。
第四条 根据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 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不同区片实行不同 的补偿标准,统一制定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可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县国土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监 督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 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部门负 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农 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政策处理工作。
第六条 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由乡镇(街道)委托,征 地测量采用仪器测量到户。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的指界工作 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费用列入项 目征地成本。
第七条实际补偿地类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 果为准。经乡镇(街道)认定实际地类确实与“第二次土地 调查”不一致的,以乡镇(街道)认定地类进行补偿。实际 补偿土地面积以征地测量结果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状况、数量以乡镇(街道)调查为准, 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八条对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夹心地按照本办法规定 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范围由乡镇(街道)认定,补偿后土地 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护。边角地、夹心地原则上不得超过 报批面积的5%。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 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区片综合价标准
第十条青田县范围内共划分四个征地区片,详见青田 县区片划分范围图(附件1)。
第十一条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附件2)。除林地 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同一地块征 地涉及不同区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
第三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 补偿。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树木、果木 补偿标准(附件3 )。
零星的林木,按每株大小补偿,标准以树木胸径确定, 胸径以树木离地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