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供销社,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
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定, 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确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第二轮延包以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登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通过互换、转让获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变更登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三)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对本区域内土地承包状况进行复核清理, 根据承包
合同签订以及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 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核查;核查无误的,编制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册,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乡(镇)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乡(镇)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册》副本。
(三)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核实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对于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在原证上注明确认继续有效; 对于第二轮延包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在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于第二轮延包后颁发证书不规范的,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于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 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证,在权属明晰后再登记颁证。
第七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
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 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