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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初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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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
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计划用水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
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
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户)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
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
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
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
型和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用水户根据核
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
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对重点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
备案管理。
重点用水户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年用水量 1 万
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足 1 万立方米的非居民
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及计划用水指
标的执行情况等因素,也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用水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被确定为重
点用水户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用水户,并予公示。
第九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
30 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或者报送备案所需提
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
实行网上办理。
第十条 新增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