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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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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21/3/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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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目的
为加强丹东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保护丹东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丹东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与操作。
3 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4 职责与权限
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5 政策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要本着“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做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8 内容与要求
登记、查询、注销与变更
经办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贷款支付前,客户经理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相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由质权人(丹东银行,下同)办理。
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见附件1)。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作为质押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登记期限可以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新的应收账款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