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关小区车库、车位权利归属的探究及提议]小区车位车库归谁全部
摘要:本文从小区车库的权利归属的角度,指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车库、车位的归属存在归开发商全部和归业主全部两种看法,而且提出分为《物权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处理的方法。依据《物权法》第74条中的争议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提议,指出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车位的全部权不明晰及其全部权归属,并对开发商或小区业主是否能将小区车库、车位转让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物权法》第74条; 车库、车位;权属
《物权法》自实施以来,相关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的条款颇受争议,社会上针对此条要求提出了多个见解,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修订意见出台,使得小区内车库、车位的权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怎样深入明确小区内车库、车位的权属,并使之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对应的效果,含有可操作性,是完善目前立法的关键。
一 怎样看待小区车库、车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权利归属
当事人对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法律使用并未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中有所表现,在实践中处理纠纷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我们首先应明确“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含义。没有约定不但包含没有任何约定,也包含没有推行形式反面的要求,或约定无效。所谓约定不明是指即使有约定,但基于多种原因没有就归属达成明确的合意,能够经过解释的方法确定最终的归属。①
有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车库、车位的归属包含归开发商全部和归业主全部两种看法。车库、车位应属于开发商的理由是:第一,操作轻易,降低纠纷。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大多数房地产销售协议中并未表现车库、车位的权属归谁全部。假如一味的将全部权归于业主全部,因为车库和业主的配套百分比和其它种种原因,分配问题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也将会产生大量的诉讼。②第二,有利于开发商对车库、车位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增加开发商建设车库、车位的主动性。现在中国城市的车库、车位形势较为严峻,这将会提升开发商建造车库、车位的热情,从而缓解现在的担心局势。另一个看法是,车库、车位应归业主的理由是:首先,开发商在制订协议时完全能够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协议中没有要求车库的全部权归谁全部,我们便能够推定开发商已经放弃了拥有的车库权利。第二,在实践中,开发商在出售住房过程中通常会使用自己制订的格式协议,即使协议存在争议,协议制订者即开发商也会让协议符合自己的利益。第三,从《物权法》草案中能够看出,其要求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该由业主共有,上述看法能够从立法的角度得到支持。③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区分,应该以时间为界限,分为《物权法》实施前后两方面处理。
实施之前,对于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该推定为业主共有。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从建筑面积的公摊的视角,大部分车库、车位的建筑面积已计入小区总建筑面积之中,并分摊至小区每位业主,理应由全体业主共有。④第二,业主的购房款中其实已经包含了车库、车位的相关建设成本,全体业主应共有车库、车位的实际全部权。
《物权法》实施以后,对于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该由开发商全部。第74条第二款要求:“建筑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