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出1亿元的,超出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置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机关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出1亿元的,超出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协议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实施。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4‰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企业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21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实施。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协议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实施。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置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实施。
外国企业在华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外国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商品展销会登记,按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50元收费。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机关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