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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权力编码PTLYX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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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权力编码PTLYX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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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七 ) 核 发 《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 权 力 编 码 :
PT01LY-XK-0007 ;承办科室:种苗站,承办人员:刘碧青 [执法
证号码 1403000011] ,分管领导:杨金盘; 7-10 个工作日。】
1、法律依据
1 )【法律】《种子法》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
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
权人的书面同意。
2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和 < 福建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
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林种 [2007]13 号)之《福建省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
品种(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
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等生产用
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照片;(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
金证明材料;(四)林木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林木种子检
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
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
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
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
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
子生产许可证:(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
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
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四)具有必要的生产、
检验设施;(五)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要求具备资
金 50 万元以上,从事苗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