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要求 出租车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小型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的行车秩序,兰州市人民政府制订了《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措施 》,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运权、按里程或时间计价收费、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运车辆。
本措施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含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详细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施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方针。
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总体发展、社会实际需要、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相适应。
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出详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同意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不得给任何车辆挂牌使其投入出租客运。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该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对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混乱、驾驶员违规现象严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该立即责令纠正、限期更正,必须时可派员帮助整理。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该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定时进行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的教育。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其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应该严格推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推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出租汽车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验时,应该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对应行政执法证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能够拒绝检验并立即向相关部门反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该认真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相关投诉,为她们提供必须的服务,帮助她们处理实际困难和相关问题。
第八条 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出租汽车客运业从业者自愿参与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应该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具有下列条件:
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取得《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运权证》;
符合国家要求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技术条件;
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对应的通讯设施。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凭《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运权证》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该在15日内给予办理,对因故不予